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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以其轻便、环保等优势,深受大众青睐,在满足人们日常短距离出行方面变得不可或缺。但电动自行车参与交通活动期间存在的违法载人、闯红灯灯等现象,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2021年2月18日16时20分左右,蒋某某驾驶苏JZ***9轿车沿海安市开发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28国道路口地段时,遇濮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储某某沿328国道由西向东闯红灯行驶,两车发生相碰,致两车受损、储某某受伤。
2021年2月15日10时34分左右,周某驾驶苏F5***7小型轿车沿丁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安市李堡镇226省道路口,遇有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驮带刘某某沿22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亦经该路口,周某所驾车辆的左侧与黄某某所驾电动自行车的前部发生碰撞,致黄某某、刘某某跌倒受伤、两车受损。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等地证据证实: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经交通信号灯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且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因素。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别让便利变成负担 别让危险变本加厉 骑电动自行车出行 一定要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生命面前无小事,不违法、无事故,平安回家最快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