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资讯] 投诉!海安某小区物业停车服务费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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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527 | 回复0 | 2023-3-17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江苏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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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0日,王某通过12345热线投诉,其所在小区地下停车库的停车服务费定价过高,物业公司不按规定,私自制定服务费标准。

  • 调解过程

王某认为小区停车费收费标准过高,未按相关停车收费文件执行收费标准;物业公司认为其有自主定价权,并已提前将收费标准公示于小区进出口处,可以实行自己的定价标准。

经调查,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按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2018]2018 号)、《关于明确海安县普通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价综[2016]37号)等文件规定,该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标准应为5元/8小时,超过8小时重新计费。

  • 处理结果

物业公司将多收取的280元停车费公告退还给业主,并按规定对其系统内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案例二
  •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5日,投诉人张某反映,其女儿2021年10月在海安某眼科医院验配角膜塑形镜矫正视力,共花费各项费用6500元。配镜7个月后视力仍下降得较厉害,认为该院验配的塑形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塑形镜的质量有问题,要求退货退款。


  • 调解过程

此投诉属于医疗纠纷案件,因投诉人不能提供所配塑形镜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证明,且又不愿意将塑形镜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判定塑形镜是否合格,故不能证明投诉人女儿所配的塑形镜存在质量问题;医院提供了塑形镜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生产资质证明,并提供了该类塑形镜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后投诉人对塑形镜质量合格表示认可。双方当事人对于投诉人女儿右眼视力没有得到矫正且视力继续下降这个事实也表示认可,院方表示可以给与投诉人适当补偿,但是不同意退货并全额退款。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同意接受消协部门的调解。


  • 处理结果

经消协工作人员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医院出于道义同意补偿投诉人张某人民币2000元;

2、塑形镜仍由投诉人女儿留用,但今后佩戴该眼镜产生的任何后果与医院无关;

3、此纠纷经消协部门调解达成协议后就此了结。


案例三
  •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6日,消费者马女士购买一台美的空调,保修时长为6年。2022年,空调维修时,空调二维码显示该空调已在2015年12月28号被扫码激活,不能享受保修六年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怀疑此空调之前被销售后重新包装再售,跟店家联系协商无果后,进行投诉,要求商家给出合理的解释。


  • 调解过程

消费者使用的美的空调从购买时间算起,在保修期范围内,但是扫描二维码时间显示不在保修期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质量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商品或者服务更换义务后,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质量担保责任的有效期限自商品或者服务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马女士购买的空调尚在保修期内,商家需履行三包责任。


  • 处理结果

经调解,商家支付消费者600元维修费。


案例四
  •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4日,我局接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工单,投诉人在某药店预购买体温计,售价298元,投诉人认为该药店超出物品正常价格,非法谋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 调解过程

2022年12月25日,我局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将购进价格为70元/台的红外体温计,以298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进销差价率达326%。当事人哄抬医疗器械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指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 处理结果

经调解,药店对消费者购买的体温计进行退费并给予适当补偿。同时,根据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药店哄抬医疗器械价格的行为责令整改,并予以立案调查。


案例五
  •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家住海安南莫镇的李先生向南莫分局反映其在镇区一家烟花爆竹销售店内购买的烟花质量不合格,在燃放时发生爆燃,致使其衣物损毁、精神收到**,与商家协商赔偿未果,故请求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


  • 调解过程

消费者认为商家销售的烟花为不合格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商家认为其货物从正规商家购进,其证照齐全,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且其在销售时告知消费者燃放注意事项,已尽到提醒义务,自身没有过错,无法作出赔偿。

调解人员通过查看消费者拍摄视频,确认烟花在燃放初期就发生爆燃,但视频拍摄者距离烟花不足15米。经查看销售过程的监控视频,商家在销售时提醒消费者要保持至少15米的距离,消费者点头表示应允。在前往消费者燃放地点的路上,调解人员发现一段水泥路面较为颠簸后,询问消费者得知其是通过电动三轮车运输烟花,在通过颠簸路面没有对烟花加强防护。经联系批发商及生产厂家,初步得出因烟花在运输颠簸导致束带滑散,从而发生爆燃的结论。


  • 处理结果

经向消费者反馈结论,消费者表示认可;因商家在销售时并未提及运输要求,存在一定责任。经联合批发商、商家、消费者协商,同意为消费者作出衣物损毁赔偿,并予以一定经济补偿。


案例六
  •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4日消费者杨女士向海安12345热线反映,其在辖区A公司订购了68台执行器,由于项目需求调整需要退货,但公司声称要按照货款的8折退款。杨女士求助,希望能予以全额退款。


  • 调解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杨女士12月7日收到货物12月8日退货,符合“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的规定,同时杨女士对剩余的68台执行器并未拆封,未影响A公司二次销售,因此A公司应当予以退货退款。


  • 处理结果

经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协商与普法教育,A公司同意全额退还杨女士20400元货款,同时立即修改其销售单上“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按八折退货”的规定。


案例七
  •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7日,消费者王某反映在面包店办理了一张500元蛋糕储值卡,因工作调动要离开本地,要求商家退还卡中未使用的150元,但是商家以蛋糕卡不退款,只可以购买相应价格的商品为由,拒绝退款。


  • 调解过程

王某认为:他办理蛋糕储值卡时,商家没有告知其不可以退款,现在卡内还有余额150元,应全额退款;面包店认为,当时充值蛋糕卡时,充值500元卡内赠送了50元,不可以退款,只可购买相应价格的商品。

按照《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面包店应当退还卡内金额。


  • 处理结果

面包店退还消费者预付卡内金额150元。


案例八
  •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6日,85岁的史老太在海安某电动车商行购买电动车一辆,史老太儿子汤先生发现所购买的电动车无安全合格证明,担心有安全隐患,要求退车退款,车行拒绝后,汤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求助。


  • 调解过程

接到投诉,滨海新区分局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调查调解。车行提供了电动车合法进货来源及产品质量保证证明,该车是合格产品。汤先生表示,其要求退车退款的实际目的在于其母亲今年已经85岁,驾驶电动车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考虑到史老太85岁高龄驾驶电动车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积极帮助消费者与车行老板沟通协商,老板由于被投诉,且车辆已上路行驶造成磨损,影响二次销售,不愿退换车辆,调解一时陷入僵局。执法人员待车行老板情绪恢复后,再次与其沟通,希望其换位思考,考虑购买人史老太确实年纪较大,不太适合操作电动车的事实,理解汤先生的担心。最终,在执法人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车行老板答应了投诉人诉求。


  • 处理结果

2022年11月25日,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史老太退还电动车,车行将2800元购车款全额退还,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案例九
  •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人于2022年5月31日在海安某超市购买了5盒妙芙蛋糕,回家后发现该蛋糕已发霉,要求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退一赔十。

  • 调解过程

我局接到投诉后于6月1日下午对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妙芙蛋糕销售,经查阅被投诉人销售记录及监控视频,5月31日下午,被投诉人向投诉人销售了货架上剩余的所有5盒妙芙蛋糕,但无法证明销售时上述5盒妙芙蛋糕已发霉,且上述5盒妙芙蛋糕均在保质期内,6月2日,我局组织双方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对该投诉案件进行了分析,被投诉人购进妙芙蛋糕时间处于疫情期间,因道路封控且今年气温较常年明显偏高,导致货运车辆在路上耽误时间较长,贮存条件较为恶劣,有可能导致上述食品在厂家的承诺保质期内出现变质情况。投诉人于5月31日购买的上述食品,无法确定销售时上述食品是否发霉,但6月1日投诉时,上述食品确实出现发霉现象,本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本局于6月8日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 处理结果

经与被投诉人、生产厂家和投诉人进行协调,最终被投诉人同意赔偿投诉人1000元该店的消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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